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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是一个“欢”字惹的祸

2023-10-10 21:28

两年前,巢湖的张先生向朋友高某借了14000元。今年3月,张先生因资金短缺仅偿还了1万元。为了避免日后纠纷,张先生又给高某写了一张欠条:张某借给高某1.4万元,自己还欠4000元。后来,高某多次因催款被拒绝后,向法院起诉张某,声称张某还欠剩余的一万元,要求返还。收到起诉书后,张先生感到困惑。司法办工作人员发现,欠条存在重大歧义。 “今天我要还4000元的债(huán)”可以解释为“今天我要还(hái)4000元的债”或“今天我要还4000元的债”。

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如果一方提供的文字可以合理地导致两种解释,则应选择对提供文字的人不利的解释。张先生输掉了官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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